《疫苗管理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A.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B.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C.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D.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E.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