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末,企业因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转让损失,按应纳税额。应记人“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
第1题
A.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应转入下年度继续抵减转让金融资产收益
B.产生转让收益的,月末按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C.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应转出,冲减当年投资收益
D.产生转让损失的,可按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第3题
A.金融商品转让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多次购买金融商品的,按简单平均法确认买入价
C.企业将购买、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计入买入价
D.企业跨年度结转转让过程中出现的负差
第5题
A.2140
B.2150
C.2000
D.2200
第6题
A.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账面价值
B.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C.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D.合同履约的预期收益
第7题
A.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B.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C.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D.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第10题
A.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B.金融商品转让
C.融资租赁服务
D.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第11题
A.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要征收营业税
B.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C.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D.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